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俊成於民國92年03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624,84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6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成│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93203││月25日起│││││元│││││├──┼───┼─────┼──────┼──────┼───────┤│002│新臺幣│林俊成│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47882││6月08日起││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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