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建宏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2日止累計313,639元正未給付,其中290,304元為本金;22,04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6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建宏│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290304││6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