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600號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史碩仁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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