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600號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史碩仁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