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於98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⑴犯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4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⑵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5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⑶上開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34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14日,因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0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341號函及檢附之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