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銘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稱目前係於宅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工作?請說明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於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中記載「其他:外傭每月22││,000元,分擔15,000元」,請提出聘僱外傭之相關證明文件││。│├───────────────────────────┤│㈢依聲請人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係承租該址「全棟」房屋,││請說明承租處所之空間大小(幾樓、幾房、幾廳)、共同居││住之人有幾人、家庭生活費用(含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如││何分擔?另請提出繳納租金費用證明。│├───────────────────────────┤│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聲請人於聲請狀││僅提出母親之郵局存簿明細)。│├───────────────────────────┤│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㈨聲請人陳報狀記載「期間曾出售持有不動產,償還設定抵押││權人。」請具體說明出售之不動產所在、出售之時間、交易││所得數額及償還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㈩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