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劭中杰 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臺」壹臺(含IC板壹塊)、現款新臺幣叁仟零柒拾元,均沒收。
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臺」壹臺(含IC板壹塊)、現款新臺幣叁仟零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第22條規定:「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又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業務」而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有最高法院90年臺非字第2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易言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擺放電玩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即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處罰規定之適用,且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僅需有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即為已足,至於其經營是否為「專營」、「達一定之規模」,皆非所論。核被告劭中杰、乙○○所為,均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其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行為,係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被告劭中杰、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成 」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件被告2人自95年12月中旬起至96年7月16日晚間8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被告2人就渠違反規定,於上開期間內持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本即為繼續反覆執行其業務行為接續之動作,祇論以一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爰審酌被告劭中杰、乙○○擺設上開電子遊戲機臺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時間長達半年,惟擺放之電子遊戲機臺僅有1臺,又前無犯罪前科,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臺」1臺(含IC板1塊)係共同正犯「阿成」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述在卷;機具內之現款3,070元,其中3,000元為「阿成」所有預先擺放於機臺內使用、70元為「阿成」投幣試用上開機臺所用,均為「阿成」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供述甚詳,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油壓剪1支為被告劭中杰所有,雖據被告劭中杰自承在卷,惟並無證據足證其為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