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吉定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吉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洪吉定因竊盜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附表:受刑人洪吉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4日│102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635號│102年度偵字第1729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102年度易字第31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月12月19日│102月12月3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102年度易字第31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9日│103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153號│103年度執字第3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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