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55號聲請人 常伊凡 上列聲請人常伊凡因與相對人 施文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常伊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依據為何?如有錯誤,請更正請求之利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本票未約定利息者,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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