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告 陳明清 被告 陳嘉明
李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7萬5,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6,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