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4號原告 陳大釗 送達代收人 陳育和 送達處所彰化縣○○鄉○○路○○○巷○弄○號被告 王嘉智
楊宗燁 楊周柏亨 李恬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8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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