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廖建淳 被告 羅英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又原告所有供擔保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為691萬2,682元(計算式詳附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即與系爭不動產相鄰、同類型、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交易價格)每坪平均32萬9,800元,又系爭不動產面積為69.29平方公尺,是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市場交易價格約為694萬2,682元(計算式:329,800×69.29×0.3025=6,912,6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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