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聲請人 方萍 代理人 李幸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方萍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105年司消債調字第170號卷(下稱調卷)第4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頁至第6頁)、戶籍謄本(本案卷第62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至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0頁、本案第46頁、第61頁)、在職證明(本案卷第4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本案卷第59頁至第60頁)、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64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3年至104年度所得分別為214,500元
、107,700元,名下無財產,有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2,76
0元;又聲請人聲請人目前受僱於 林許淑芬 擔任家庭幫傭,據其提出在職證明,每月薪資為18,000元,此有上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至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在職證明、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證(調卷第10頁、本案卷第18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61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8,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另陳每月負擔子女 紀均儒 (為00年0月生,參本案
卷第26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各4,000元。經查紀均儒已高中畢業,聲請人陳稱紀均儒目前在家準備考大學,預計就讀夜校,白天可以上班(參調卷第76頁、本案卷第23頁)。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紀均儒既已成年,縱使將來返回學校夜間就讀亦能自食其力,是不將此不分計入聲請人之必要開銷。
㈣關於聲請人之個人生活開銷,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
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當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剩餘
5,515元【計算式:18,000-12,485=5,515】。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14,273,344元【包括:各金融機構債務8,543,559元(調卷第81頁)、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575,667元(調卷第31頁)、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449,730元(調卷第48頁)、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403,983元(調卷第65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272,706元(調卷第66頁)、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務1,098,621元(調卷第73頁)、新光行銷公司債務509,960元(調卷第101頁)、長鑫資產資產管理債務2,419,118元(調卷第113頁)】,扣除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以每月5,515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
216年【計算式:(14,273,344-2,760)÷5,515÷12=216,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