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246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94年3月30日,以94年度補字第65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是項裁定並已於94年4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乃原告逾期不依式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周俊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