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良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堂歆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良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犯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3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