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號債權人 廖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麗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70,000元部分提出釋明之證據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查狀附本票影本所示面額僅7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