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乙○○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4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