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4號原告 劉邦賢 被告 林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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