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游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1,724元,及自民國95年2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