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50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范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5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其所涉強盜案件之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5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