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子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9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蔡子東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子東前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6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99年9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仍未知所戒慎,明知信用卡上所載之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竟於101年11月至12月17日間之某日,利用其與 林家伶宜蘭縣宜蘭市○○路某租屋處同居之機會,抄下林家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金融卡之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1年12月17日20時59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租屋
處內,使用個人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網路繳費系統付款頁面後,輸入林家伶之姓名及上開林家伶之合作金庫銀行VISA金融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令該系統誤判其所欲進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 蔡文蘭 ,實際持用人為蔡子東)預付卡儲值交易,係受合法持卡人林家伶之同意或授權,進而允許刷卡消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即附表編號1所示交易),致使台灣大哥大公司誤信前開行動電話門號業已預付電信費用,而提供該門號之持用人蔡子東電信服務;另合作金庫銀行於金融卡扣款日屆至時,亦誤認前開線上交易係林家伶或其授權之人刷卡消費,而自林家伶於該行宜蘭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扣款300元予台灣大哥大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林家伶、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㈡復於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時間(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及
金額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在新北市五股區之公司宿舍內,使用個人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德州撲克線上遊戲網站之購買遊戲幣付款頁面後,輸入林家伶之上開合作金庫銀行VISA金融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令該系統誤判其所欲進行之線上刷卡購買遊戲幣交易,係受合法持卡人林家伶之同意或授權,故允許其刷卡消費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金額,致使德州撲克線上遊戲網站就蔡子東所購買之幣值額度內提供線上遊戲服務;合作金庫銀行於金融卡扣款日屆至時,亦誤認前開線上交易係林家伶或其授權之人刷卡消費,而自林家伶之前開帳戶內扣款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金額予前開線上遊戲網站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林家伶、德州撲克線上遊戲網站、合作金庫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嗣林家伶 於102年1月20日接獲前開VISA金融卡消費明細對帳單,發現有遭盜刷情事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家伶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蔡子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子東於警詢、偵查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家伶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蔡文蘭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合作金庫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金融卡之交易所有資料欄列印資料1份、VISA金融卡消費明細對帳單2份、林家伶合作金庫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灣大哥大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至5、16、17、21至23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
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購買儲值遊戲點數及商品,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電磁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遊戲點數、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持卡人向附表所示購物網站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幣,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另佯裝真正持卡人,以信用卡繳交電話費,而得免除債務,自均應構成犯詐欺得利罪。
㈡故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即附表編號1至6)所為
,均係犯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固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均屬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復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3次盜刷行為(102年1月13日16時39分、16時46分、16時50分)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2次盜刷行為(102年
1月22日0時7分、3時15分),各係利用其取得之林家伶VISA金融卡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於同日接續在同一地點,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於遊戲幣申購網頁空白欄位內,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之電磁紀錄,用以購買遊戲幣之犯行,所各自持續侵害法益並無二致,且時間、空間相當密接,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應均屬於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5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併此敘明。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以一盜刷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取財,竟因貪念而盜用
告訴人林家伶之VISA金融卡資料在網路上刷卡消費,損及告訴人林家伶、台灣大哥大公司、德州撲克線上遊戲網站及合作金庫銀行之權益,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末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第
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記錄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本件因被告所犯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宣告之刑度均得易科罰金,即均非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數罪,是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則無庸為新舊法律比較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刷卡網頁│消費金額│主文│││├───────┤(新臺幣)│││││消費摘要│││├──┼──────┼───────┼─────┼──────────┤│1│101年12月7日│台灣大哥大公司│300元│蔡子東犯行使偽造私文│││20時59分│網路繳費系統││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台哥大網路繳費││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2年1月12日│德州撲克線上遊│303元│蔡子東犯行使偽造私文│││22時9分│戲網站││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GOOGLE*boyaa││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2年1月13日│德州撲克線上遊│1,000元│蔡子東犯行使偽造私文│││16時39分(起│戲網站││書罪,累犯,處有期徒│││訴書誤載為1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2年1月16日)│PAYPAL││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GAMAXINTERA││日。││├──────┼───────┼─────┤│││102年1月13日│同上│1,000元││││16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3日│同上│1,000元││││16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10││││││2年1月16日)││││├──┼──────┼───────┼─────┼──────────┤│4│102年1月20日│同上│1,000元│蔡子東犯行使偽造私文│││18時4分(起│││書罪,累犯,處有期徒│││訴書誤載為1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2年1月23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2年1月21日│同上│3,000元│蔡子東犯行使偽造私文│││17時37分(起│││書罪,累犯,處有期徒│││訴書誤載為1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2年1月24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2年1月22日│同上│3,000元│蔡子東犯行使偽造私文│││3時15分(起│││書罪,累犯,處有期徒│││訴書誤載為1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2年1月25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年1月22日│德州撲克線上遊│1,330元(││││0時7分(起訴│戲網站│起訴書誤載││││書誤載為102├───────┤為1,000元││││年1月25日)│GOOGLE*NHN│)│││││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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