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陳 昱安 (原名 陳憲鋼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昱安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聲請併案執行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故受刑人僅得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本身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本件聲請人犯數罪而受有二裁判以上,依上開規定,應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其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0日│99年6月14日│99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630、20322、24622號│19630、20322、24622號│19630、20322、24622號│├─┬──────┼───────────┼───────────┼───────────┤│最│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臺上字第5270號│100年度臺上字第5270號│100年度臺上字第52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備註│第82號(編號1至3已定應│第82號(編號1至3已定應│第82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3月31日、4月14日│99年4月13日│99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807、15808號│15807、15808號│15807、158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5號│101年度訴字第2045號│101年度訴字第20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5號│101年度訴字第2045號│101年度訴字第20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1172號(編號4至7已定應│1172號(編號4至7已定應│1172號(編號4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2、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807、158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1172號(編號4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