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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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皮信杰
林彥良 許馨文 被告 鄭志光
樊承達 上列被告鄭志光、樊承達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6
3號),經原告皮信杰、林彥良、許馨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劉明潔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