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鄭名芬 被告 李明學
邱建鑫 (原名 邱建曄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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