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3號聲請人 洪嘉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 李傳欽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109年7月15日│19,700元│DY0000000│洪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