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23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村欣謝乙正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債務人謝村欣即謝乙正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
謝村欣即謝乙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 謝致榮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9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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