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52號原告冠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原告 吳明哲
陳怡甄 被告 王錦德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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