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調訴字第3號原告 劉慶昌 被告 謝業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業潤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