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聲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聲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3號聲請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聲請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聲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呂光律師
陳初梅 律師 吳詩儀 律師 金若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等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06年6月
9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民事事件,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準備程序庭進行系爭產品之勘驗程序,經本院為錄影及攝影,並依本院指示就勘驗程序表示意見,聲請人有聲請自費交付載有前揭錄影及相片檔光碟之必要性。職是,聲請人為期明瞭之106年6月9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方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職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應審究事項如後:㈠有無已逾法定期間。㈡是否敘明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㈢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本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前於106年6月9日準備程序庭進行系爭產品之勘驗程序,經錄影及攝影,聲請人為就勘驗程序表示意見,以進行與維護訴訟權利,基於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該民事事件之106年6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2至3頁)。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職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106年6月9日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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