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70號原告 王寶貴 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 律師
方彥博 律師 劉宗樑 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仁安 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7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8,78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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