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新展上 訴人 黃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5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