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王亮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
1月20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009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1月3日17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之長安公園籃球場。
(三)行為:與少年謝○璋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少年謝○璋及證人即少年楊○謙、陳○中於警詢時之陳述
。
(三)少年謝○璋傷勢及衣物毀損照片3幀及被移送人甲○○傷
勢照片4幀。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甲○○僅因細故即與少年謝○璋彼此鬥毆,
妨害他人身體法益,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
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