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姈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姈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惟因聲請人雖於10
2年8月5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合法送達文件,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