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泉吉
高木貴 高泉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祭祀公業 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泉吉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木貴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泉裕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