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陳美鈴
謝其烝 王衍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伍仟陸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㈣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