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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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台灣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日 右原告與被告洋盟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