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93號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杜文來 債務人 李文興 債務人 高美雀 債務人包辦照債務人 李龍祥 債務人 高美香 債務人詹威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