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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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加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加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