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丁○○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惟查前開契約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系爭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周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