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二○○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劉俊良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