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啟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5年3月7日入監,先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月16日,再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年2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8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8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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