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聲請人 廖美媄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8月15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34×10=1,360。│├──┼────────────────────────┤│2│聲請人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中國信託銀行達成還款方案後│││,共清償了幾期?分別繳款之日期為何?(請依時間順│││序排列)總繳款金額為何?最後一次繳款日期為何?│├──┼────────────────────────┤│3│聲請人主張因前配偶失業無收入,致其須獨立負擔二名│││子女扶養費及每月房屋貸款而毀諾協商方案云云,請陳│││報聲請人前配偶賴○○失業前任職公司名稱、每月可得│││收入數額、工作內容及何時失業?│├──┼────────────────────────┤│4│承上,聲請人毀諾後每月繳交之房屋貸款數額為何?該│││房屋為何人所有?繳款至何時才未再繳款?處分該房屋│││後所得款項如何分配使用?請說明之。│├──┼────────────────────────┤│5│陳報聲請人102年領取身障補助、租金補助、兒少扶助│││之轉帳記錄。│├──┼────────────────────────┤│6│陳報聲請人前配偶賴○○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數額及相關轉帳記錄、證明文件。│├──┼────────────────────────┤│7│陳報賴○○目前每月提供子女扶養費之數額。│├──┼────────────────────────┤│8│陳報最新之水費、電費繳費通知及繳款證明,另提出足│││以佐證所稱:每月日常生活1,000元、通訊費1,000元│││、交通費1,500元、天然氣500元之相關單據。│├──┼────────────────────────┤│9│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即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平均每月保│││費金額」之順序,又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為何?請說明之。(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0│陳報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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