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智勝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四四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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