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六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蝴蝶刀貳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