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承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103年度緩字第3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074號被告莊承翰妨害風化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確定,並於104年12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色情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上開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查,扣案色情光碟1片,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