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 許瑞典瑞典國寶食品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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