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61號原告 詹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睿竑陳鈞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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