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李建賜

被告 許曜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育駿

法官曾淑君

法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淑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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