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李建賜
被告 許曜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育駿
法官曾淑君
法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淑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李建賜
被告 許曜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育駿
法官曾淑君
法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淑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