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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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卓伯儒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湘凌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張,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上開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下同)8,585元解交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