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清山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李柏親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清山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