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 黃仕明 被告 黃建明
黃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台幣12,583元,此裁定已於100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楊馥華

更多裁判書